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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门牌使用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费〔1995〕324号 (1995)财综128号)

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要求核准门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浙民地办字〔1995〕8号)悉。《门牌使用证》收费已经由省财政厅、物价局〔1995〕财综92号、浙价费〔1995〕267号文立项、现就其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由省统一制发的《门牌使用证》的工本费每本5元;遗失补证每本3元;办理变更手续每次1元。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内部拨发《门牌使用证》的结算价,由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业已开展核发《门牌使用证》试点工作的地方,其制发的《门牌使用证》的工本费标准,仍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换证,使用全省统一的《门牌使用证》的,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1995年11月20日起执行。各级地名管理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及使用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监督。

一九九五 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政策法规:
 《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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