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1995〕324号 (1995)财综128号)
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要求核准门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浙民地办字〔1995〕8号)悉。《门牌使用证》收费已经由省财政厅、物价局〔1995〕财综92号、浙价费〔1995〕267号文立项、现就其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由省统一制发的《门牌使用证》的工本费每本5元;遗失补证每本3元;办理变更手续每次1元。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内部拨发《门牌使用证》的结算价,由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业已开展核发《门牌使用证》试点工作的地方,其制发的《门牌使用证》的工本费标准,仍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换证,使用全省统一的《门牌使用证》的,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1995年11月20日起执行。各级地名管理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及使用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监督。
一九九五 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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