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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发[2000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地名办公室、交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见附件)执行。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计划,于2000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设标城市各市名单上报民政部。
    二、全国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城市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把城市设标工作做好。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应遵守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履行户外广告审批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三月九日

相关政策法规:
 《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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