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新地名不断涌现,但由于地名命名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在地名规范审核上很难把握,从而造成县内地名重名、有专名无通名、贪大求洋、名不符实、企业冠名、地名来历和含义无表述等情况发生。为加强我县的地名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地名命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根据民政部提出的在全国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要求, 2007年6月,我县对1996年实施的《嘉善县地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同时制定出台了《嘉善县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及《嘉善县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嘉善县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嘉善县公共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命名规则》、《嘉善县自然地理实体、水利设施命名规则》等制度,2008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经县地名委员会成员会议通过,建立了县地名命名(更名)评审组,出台了《嘉善县地名命名(更名)评审办法》。
地名命名程序规定和规则的制订出台,为规范地名命名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提供了依据,为实现地名规范提供了保障;地名命名(更名)评审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地名命名的权威信。自实施地名命名程序规定和规则、地名命名(更名)评审制度至今,一是全县范围内新地名的重名现象得到有效防止(2007年来地名命名全县无重名发生)。二是“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的规定得到较好落实。三是新地名名称的来历、含义表述得到落实(2007年来,申请命名的地名都将名称的来历和含义进行清楚表述)。四是新地名名不符实情况得到遏制(2007年对5条名不符实新地名不予受理)。2008年五是以企业名称冠名地名的现象得到控制。2008年受理批准的38条地名,符合地名规范要求。
嘉善县地名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