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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地名规划 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
 
    地名规划工作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专项事务之一,也是地名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民政厅、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我们于2006年9月着手编制《海宁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7-2020年),历经一年多时间,完成了规划的编制工作任务。经过调查准备、制定方案和修改评审等阶段,2008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开始实施。制定地名规划仅仅是重要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在地名管理工作当中认真落实地名规划,以地名规划为指导,进一步规划各类地名的命名。在地名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做了一些初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地名规划

    地名规划出台后,我们注意发挥各类媒体在宣传地名规划,弘扬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工作影响力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了地名规划的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宣传橱窗、民政地名网络等媒体进行较长时间的公告与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规定以及道路网络名称等。二是印发地名总体规划文本。共向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发放地名总体规划450本。三是通过地名标牌,宣传地名规划。通过绘制、张贴海宁市区路网名称规划图,让更多的市民直观地了解我市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健全措施以保证地名规划的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地名总体规划,将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推进而实施。实施地名规划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涉及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必须建立一个长效的工作机制,统一管理、审批和协调地名规划的实施工作。
    一是地名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市地名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市地名办工作汇报,协调全市地名规划的实施。
    二地名办公室的监管机制。市地名办公室是实施地名规划的市级常设机构,统一负责地名的管理、审核、命名、更名和标牌设置,协调实施地名规划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是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地名规划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市财政要为地名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制定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地名产生源头负有把关作用。比如在办理工程立项审批、规划建设许可证签发、土地使用审批等有关事项时,必须严格要求申办者出示地名管理部门对相关名称的命名或更名审批意见,不允许先斩后奏,杜绝暂用名,以便从源头上防止地名命名的随意性,确保本规划的有效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户籍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出示地名管理部门签发的标准地名和地址使用证件,以杜绝地名使用的随意性,逐步增强社会各界使用标准化地名的自觉意识。
    交通局、市政管理部门,在新建道路或市政新工程开工前,应及时与地名办沟通,通告信息,达到预先按地名规划的要求确定有关新建项目的地名问题,务求地名命名一步到位。
    文广局应全面落实全市地名文化保护规划,对散布在市区内的历史地名文化遗产,从维护和开发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全市地名文化遗产的地理标识体系。
    凡制作、出版本市地图和本市地名图文刊物的出版单位,应自觉遵守使用标准地名的规定,出版前应主动交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印制单位应主动要求出版单位出示地名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以便从源头上消除非标准地名的出笼。
    报刊、电视、广播和广告小报等新闻媒体应自觉使用标准地名,不使用非标准地名。在发布用户广告时,应坚持要求用户出示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证明文件,以防止杜撰地名、虚假地名和非标准地名现象的发生。
    (三)明确命名、更名单位规定
    凡道路、住宅区、大型桥梁、高大型建筑物、公园、广场、水体等新建项目,有关拟名单位、企业均应在立项审批前,向市地名办提出书面命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标准名称。
    原有名称,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名的,应由主张更名的单位在更名前,向地名办提出书面更名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新的名称。

    三、以地名规划为指导,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名规划,是今后10年多时间地名命名的指导性文件。市区新建道路,凡是地名规划中已经有规划名称的,一律按照地名规划中的规划名称命名。对地名规划中明确的地名通名量化标准,则严格遵照执行,以进一步规范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命名。市区各组团内的新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要与组团的主题相协调。同时按照地名规划的要求,注意加强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老地名,以一定方式适当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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